政策法規
鄂公管文〔2021〕36號
各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強化招標代理行為監管,完善招標代理市場,營造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交易環境,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機構
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強化招標代理行為監管,完善招標代理市場,營造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交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在本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通過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服務系統”)記錄歸集、公開共享。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招標代理信息記錄、發布;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依照本辦法將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電子服務系統,并推進信息在平臺交易中的規范應用。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失信信息、獎勵信息、承諾和履約信息。
第六條 機構基本信息是指可識別、分析和判斷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的客觀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聯系方式、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時間、人員、場所、組織參加招標有關業務培訓情況等。
基本信息通過政務平臺共享及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并及時做好更新。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在電子服務系統完整填寫《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記錄表》(附件1)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七條 業績信息是指反映招標代理機構在本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經營經驗等情況的信息。包括:歷年代理項目個數和招標金額(中標金額)。
業績信息由電子服務系統根據系統記錄,自動分年度統計。
第八條 失信信息是指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招標代理機構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司法判決;
(二)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責令改正、約談等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四)差錯行為記錄: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根據操作規程和相關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在項目代理過程中不符合操作規程尚不夠成違法的行為實施記錄。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對本單位作出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失信信息,應自作出認定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電子服務系統完成記錄、發布;對收到由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失信信息,應自收到認定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電子服務系統完成記錄、發布。
對失信信息中適用《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鄂公管委發﹝2018﹞4號,簡稱《量化管理辦法》)的,按《量化管理辦法》執行,信息由電子服務系統自動歸集至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項下。
第十條 獎勵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獎勵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并及時做好更新。招標代理機構對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在電子服務系統中填報公布其獲獎情況。
第十一條 承諾和履約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參與本省公共資源招標代理業務中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的公開承諾,以及遵守承諾情況的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諾書:招標代理機構在參與本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以《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承諾書》規范格式(附件2)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
(二)履約信息:實施委托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填寫《招標代理履約情況評價表》(附件3)對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履約情況進行評價;投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存在超額收取費用情況進行評價。
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將實施委托招標的交易項目履約情況評價嵌入招投標電子化流程,并將履約信息推送至電子服務系統。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息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布公開,供社會查詢。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后終止公開,轉入后臺作為檔案長期保存。機構基本信息、業績信息、獎勵信息、承諾和履約信息長期公開;失信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依法限制從業資質(資格)等方面的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長于6個月的,信息公開期限從其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需要變更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變更、撤銷獎勵信息的,自行變更、撤銷。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對本單位做出的或收到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作出的招標代理機構失信行為認定文書進行變更(撤銷)的,應當在收到變更(撤銷)文書5個工作日內,在電子服務系統予以變更(撤銷)。變更(撤銷)完成后,原信息轉入電子服務系統后臺存檔,不對外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本單位失信信息有異議的,向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提出。需要變更(撤銷)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執行。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息公告和應用;異議處理結果不溯及已經完成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在申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對失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申訴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對招標代理機構失信信息以外的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該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或交易活動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提出,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效聯系方式、具體事實和佐證材料。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自接到異議后2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一)決定不予受理,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異議人;
(二)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做出受理決定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對于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核查時間,但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異議受理期間在電子服務系統標注“被異議待核查”,該信息暫不予采信。
(三)異議成立的,予以糾正后重新公布。
異議處理結果不溯及已經完成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實施委托招標前,可查詢招標代理機構的情況,并作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采用競爭性方式委托代理的,可將其信用情況納入資格審查、評標、評審辦法中,并在文件中予以載明,設置不超過總分值5%信用分。對信用良好的代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對被限制參與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設置否決性條款;對有正在公告的失信信息但未被限制參與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可予懲罰性減分,但不得設置否決性條款。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應根據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情況實施分類監管。在對代理機構的抽查檢查、執法檢查中,對一年內失信行為達到兩次以上的代理機構,增加抽查檢查頻次;對沒有失信行為的,可免于當年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組織的抽查檢查。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其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獎勵信息、承諾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對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列為失信行為予以公布。虛假信息作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內容參與交易活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參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http://www.stoppaytopla.com/uploadfile/2021/1210/20211210091606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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